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的处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9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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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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