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处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一)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的;
(三)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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