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处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一)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的; (三)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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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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