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