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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肢解发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 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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