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
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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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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