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