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发布,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