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1.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 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 其他单位
1.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 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 其他单位。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 分之四十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