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5.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5.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 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 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 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