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四)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 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 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 百分之一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