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处罚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五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