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过程中,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过程中,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