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