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