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