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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阻碍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施工单位阻碍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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