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