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