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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