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