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违反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违反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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