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生产经营单位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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