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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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