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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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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