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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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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