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材料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材料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但对单体建筑的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