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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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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