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处罚
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占用铺装路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每平方米可并处30-5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整改完毕的;占用铺装路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每平方米可并处50-8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占用铺装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每平方米可并处80-100元罚款,但总额不超过2万元.
92、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挖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