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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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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