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7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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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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