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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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