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饮用水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明为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方位示意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有关材料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体检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现场领取的,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