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4-03-08 2024-03-0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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