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4-03-08 2024-03-08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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