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