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4-03-08 2024-03-08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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