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建立相关责任人严格依法履职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机构或统计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工委承担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辖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相关知识纳入区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四)严惩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指企业信息和执法人员的随机抽取、随机对应),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班子成员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工委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辖区发展状况,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和工作环境保障,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分管责任,组织领导本辖区各项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推动分管领域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配合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统计人员要根据所承担的具体统计调查业务,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条 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部门应建立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各类责任人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报告,区统计局要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负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四)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五)对本辖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六)对本辖区、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部门及统计人员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统计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