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3-06-20 2023-06-20
取水许可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新办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6、项目备案材料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71—86540967

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6、项目备案材料

7、取水许可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71—86540967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二、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

4、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71—86540967

 

 

 

 

 

 

 

 

 

 

 

 

 

 

 

 

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二、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71—86540967

 

 

 

 

 

 

 

 

 

 

 

 

 

 

 

取水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延续

二、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3、延续取水申请书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71—8654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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