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示范文本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文件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向社会公开方式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