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防洪评价报告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书
3、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
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5、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